劳务派遣用工是一种常见的用工形式,那么在实务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劳务派遣用工人数的限制
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1、从业人数的统计
在判断企业是否适用《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时,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2、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一般情况下,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如果是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应该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如果是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个人的,派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应该由用工企业代扣代缴。
四、残疾人保障金方面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税〔2015〕72号)规定,应该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如果派遣员工中有残疾人的,参考《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进行处理,即: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五、工会经费方面
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用工单位工会接受委托管理劳务派遣工会员的,工会经费留用部分由用工单位工会使用或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协商确定。
六、会计核算方面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修订)》规定,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因此,在会计核算方面,派遣员工的报酬应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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